①丙丁无权反对甲乙结婚。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已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因此丙丁无权干涉甲的再婚行为。
②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二人作为甲的儿子,对甲负有赡养义务,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家庭成员间的遗弃"。
③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在甲的求助下对丙丁进行劝解。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丙丁遗弃甲,且甲作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有义务对遗弃家庭成员的丙丁进行调解
④甲的诉请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丙丁遗弃其父甲,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的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丙丁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甲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