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妨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①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②这一规定旨 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儿、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此限;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应允许办理离婚登记。
③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也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