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实施中存在着下列问题:
(1)国家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2)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3)企业守法意识淡薄;
(4) 我国目前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履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罚款的数额,由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企业宁可违法受到处罚,也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事前预防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存在的不良环境影响。如果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事后再令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违背了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