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副标题副标题副
(1) 禁止或通过必要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淘汰附件A所列的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限制附件B所列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3)各缔约方还要承诺减少或消除附件C所列各种非有意生产的化学品所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公约还要求
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储存和废弃物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