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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大型化工企业建于1995年,其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道排向附近的某水库。10年来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一直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未造成过水污染事故。2006 年夏季的某-天,承包水库养鱼的渔民发现大量死鱼漂浮在水面,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经对死鱼解剖化验,渔业部门]发现鱼类死亡是某种化学物质积累所致,而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该化学物质。于是,渔民依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第55条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化工厂认为,我国《民法通则》( 1986)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既不违法,也不会造成水污染,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 (1) 本案的审理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是《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为什么? 

(2)本案中,化工厂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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