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外部性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他们需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二是他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的影响。就环境问题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
(2)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
一是作为- 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职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二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
价。
(3)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的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①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直接管制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末端管制即直接对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全程管制即通过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予以规定,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②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即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场性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