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某市政府计划在某居民小区上风向1公里处兴建一个大型的垃圾焚烧处理厂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小区居民纷纷对该项目表示反对。鉴于小区居民的反对,建设单位在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编制公众参与篇章,也未附具不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某市环保部门]受理并批准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此小区居民不服,认为某市环保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要求某市环保部”]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依据。但某市环保部7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小区居民遂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批准决定。
问: (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的规定,小区居民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2)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公开环评信息方面负有哪些义务?
(3)某市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如何对待小区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