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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某区工商局。因为本案中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区工商局作出的,区域管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的父亲和儿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因为符合追偿的条件:
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因李某在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存在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