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A县居民汤某与B县居民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欠汤某12万多元货款。姜某于2008年3月打下一张欠条后,就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2009年 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县暂住,遂找到其在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县公安局名义帮其催还欠款。同年12月15日,A县公安局干警李某等找到姜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李某等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并以诈骗罪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A县公安局在责令姜某交出5万元现金,并扣押其“捷达”牌小轿车后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县后,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县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