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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