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A县人民政府或A县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某市环保局。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本案应该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