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复议机关是某市工商局。吊销张某营业执照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做出该罚款行为的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应视为区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般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区。市工商局可以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张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有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