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委托,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我在开庭前,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特别是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予以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且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以离婚。
终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王明的非法同居等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王明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负主要责任,故请求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原告所有。且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年龄尚小,原告也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故请求王一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请求法院考虑代理人的意见,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