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于2007年4月2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于以被告人张×东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收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及其辩护人丁×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8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张×雷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要钱,在宋×婷不给钱时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且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作案用的石头、诺基亚手机等赃物证明。
本院认为:张×东抢劫他人财物并以暴力手段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处张×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根
审判员:朱×来
代理审判员:廖×英
2007年7月28日
书记员:段×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