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予以特别保障。如在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还可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有正当理由,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总之,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较成年被告人要充分得多。
(2)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