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