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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不能。
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
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甲公司负责。
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