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文1、2均为要约邀请;电文3为要约,电文4为承诺。
(2)A 公司负责支付货款、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承担货物自装上船后的风险。B公司负责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相关单证、票据,办理货物运输并交纳运费,自费为货物投保,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承担货物自装上船之前的风险。
(3)满足。因为CISG对国际的界定以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而非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可以适用。因为本合同首先属于CISG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同时A、B公司营业地所属国德国和中国均为CISG公约的加入国。
(4)此时电文4实质变更了要约,构成新要约。作为A公司的律师,可以主张B违约,但所违反的合同的内容与A发出的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包括B提出的法律适用条款。作为B公司的律师,可以主张合同为成立,因为其实质变更了要约,但却未获得A的承诺。或者退一步,在法官肯定合同成立时,主张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