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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3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任职资格限制以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