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公司形式的变更小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形式的自主性。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种类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程序法定性。公司在变更组织形式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2.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的功能:
(1)公司维持。当公司不具有该公司所属公司形式的条件时,要么恢复该条件,要么变更形式,要么解散,因此,当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因某种原因欠缺原有公司形式的条件并日无法恢复或不愿恢复时,即当公司被动需要变更形式时,公司形式变更制度为其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否则公司只有解散;当公司主动需要变更公司形式时,如果没有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则需要先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冉重新设立新形式的公司,即要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这样必然导致原公司消灭,公司人格中断。有了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后,就町以使公司在不消灭自身人格、维持自身人格不变的同时,达到变更形式的目的;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进行“事实上的形式变更”,虽然从公司形式转变上看,可以取得与形式变更同样的效果.但这样做程序繁琐,手续复杂,费时费事,尤其是清算程序,通过公司形式变更则可以避免解散和复杂的清算程序;
(4)降低成本。通过公司形式变更不仅可以避免新设公司时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而且由于变更前后是同一个公司,不动产只需要办理名义人变更手续,而未发生产权转移,不需要交纳相应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