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
(1)一是公众范围不特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属此处所谓的“社会公众”,他们只要依法认购公司债券,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2)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债权。
2、债权凭证不同
(1)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1)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