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不生效。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一种是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合并是特别决议之一。甲、丙只有60%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公司合并的协议无效。
(2)假设有关合并的决议能够通过,宏峰公司应当在自作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宏峰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宏峰公司在合并后还没有清偿其债务的,应当由鼎盛公司清偿。
(3)如果甲乙丙都同意合并,但丁不同意的,丁应当在股东会有关合并决议上投反对票。以后可以请示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