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可以使公司存续;
(2)丙、丁可以行使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3)应当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