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适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项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等。上述原因大多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它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
(2)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清算组即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时,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若公司被责令强制解散,则清算组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人选。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公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两者所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适用公司清算程序的已解散公司,一般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程序比较简单,适用破产程序的已解散公司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清算程序远比公司清算程序复杂得多;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公司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破产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