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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投资保护的程度上,美国式的保证协定更为要求高,表现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和对东道国控制外资能力的限制上。第二, 争议解决方面,美国式的要求通过仲裁解决,德国式的除仲裁方式外,还要求在ISCID进行仲裁第三, 投资保护范围上,美国式的仅限于缔约后新的投资,而德国式的还要求包括业已存在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