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基本出发点的原则。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社会统筹保障。二是保护弱者和差别保障。就前一个特点来说,主要是侧重于效率,后一个特点主要侧重于社会公平。这两方面的关系处理好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2)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的原则。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济和社会再分配行为。从个人来说,其在社会保障中得到的利益和付出的有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二者是一致的。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最终是要受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同时,考虑到生产力水平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也还不可能完全一样,这种差别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相一致的。(3)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制化管理,这是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重要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明确界定其职能和职责范围,改变原来由各职能部门分剐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多头管理状况,使社会保障纳入统一的保障机构管理。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及其差别、保障方式、资金来源、筹措方法、计发标准、计发办法、管理及经办机构、政策的调整等,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的规定,使社会保障的运行有法可依。
(4)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原则。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国家立法,在全体社会成员或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中强制实行的。商业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意外灾害的保险,它可以使遇到意外风险的个体免受或减少损失,是一种分散风险的社会形式。商业保险因为具有商业性质,所以它也可以是作为一个投资领域。这样,商业保险就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同时也要发挥商业保险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具有的灵活性、多层次性、多功能性的特点,使社会成员中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都能够得到满足,切实起到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