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1年5月将自己的2间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次日乙公司即搬入该房,并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同年1o月,甲为担保其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已出租的该2间房屋抵押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但甲未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告诉乙公司。2012年4月,因甲逾期未还借款,丙遂向甲主张抵押权,要求变卖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问:
(1)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在丙主张抵押权时享有什么权利?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