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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于2012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8公司
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
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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