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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1)清偿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 (2)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清偿,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由其按比例清偿。
(3)清偿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国家或集体组织作为元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者.对死者所欠税款和债务也应缴纳和清偿。
(5)执行遗赠,应在清偿完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