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成立要件:
①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②他方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③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效力: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给付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成立要件:
①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成立要件:
①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②他方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③他方未提供担保。
效力:
①中止先行给付。
②相对人提供担保。
③若相对人不提供担保,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法定的难为给付的状况无改变,抗辩权的行使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