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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某公司应当对张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负责。理由如下: (1)张某偷走公司空白合同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合同虽系无权代理行为,但某食品公司基于张某是某公司职员并有加盖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有足够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
(2)某食品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其对张某元权代理的行为并不知晓,也无审查义务,且某食品公司并无过失。据上可知张某的代理行为实际上是表见代理,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某公司应当对张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负责。某公司也当然有权就其损失向张某追偿。